精读阶段——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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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证券和设定权力为目地 书面证明

证券分类 股票 证明股东持有凭证 人民币A 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 外币b 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沪 H 香港上市 N 纽约上市  S股 新加坡上市

股票、债权、基金、认股权证-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期货

主版市场在上海交易所 中小板和创业板在深交所 国内和国外证券市场

产权交易所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筹集资金为目地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公墓发行 面向社会公众 不特定 ;费公开发行对少数投资者

超过200人特定对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

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 变相引诱 变相劝告 通知

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设立 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 增加公司资本总额或改变股本结构 即可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增股形式

发行价格可按票面价格 超过也行,但不得低于票面

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其他公众未规定

发行条件:良好健全组织机构、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无重大违法 国务院批准规定其他条件

持续时间可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算 账面净值折股 不存在权属纠纷 生产经营复核法律法规章程国家产业政策 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管没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变更;股权清晰 内部没纠纷

规范运行 董事监事高管复核法律36个月没证监会行政处罚 12个月公开谴责 涉嫌犯罪 被立案或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明确结论

发行人不得有 :36个月未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发行 违法行为持续;36月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收到处罚严重;36月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欺骗隐瞒 不当干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伪造签字盖章;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舞蹈陈述或重大遗漏;立案未定论、严重损害投资这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规担保;发行人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不得资金被控股股东审计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情形;3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3年现金流量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 营收了几超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水面养殖 采矿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未弥补亏损

申报文件 故意遗漏虚构交易 信息

滥用会计政策 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或相关凭证

有不确定性 影响持续盈利 服务产品重大变化 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重大变化 净利润最近1年主要来自合并报表 商标 专利专有技术及特许经营权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 其他可能

首次申请发行 创业板 3年 两年盈利大于1000万盈利 应收不少于5000万 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事务所无保留意见

建立投票机票制度 (股东) 内控有效

配股 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份前股本总额30%;控股股东打股东大会前承诺人陪股份数量 代销方式发行;

发行认购未达到拟配售70%的 按发行价加利息返还

增发 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净资产收益率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抵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依据最近一期不存在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结余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清醒

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均价或前七个交易日的均价

债权风险要有合格投资者;企业法人合伙不低于1000万 社保基金养老慈善等公益基金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 其他认定

债权 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不超过净资产40% 3年平均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权1年利息;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持有本公司福分 1年内不得装让  公开发行前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级机构 监督机构 法律行政 任期或法定期限内 不得接受赠送股票 原已持有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评估 审计 法律意见 承销期内欺瞒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文件公开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 董 监事 高管5%以上 买入后6个月内买入卖出 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当收回收益 证券公司因报销生育5%股份的 卖出不受6个月限制

那类人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定期报告前30日 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日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发生日或决策过程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投资持有人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 达到5%的 3日内 向证监管理机构 交易所书面报告 通知上市公司 公告 公告期间不通买卖

发行股份达到25%以上 3000万 股本超过4亿 公开发行10%以上 3年 上市条件

基金1000人 5年 2亿 80%

重大事件:冻死犯罪 1/3监事辞职(临时报告)) 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 公司经理撤换

禁止交易;内幕交易 5%以上股份 那拨人 职务接触 管理人员;保荐 承销 等人员 监管人员

内幕信息: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股利分配或增资 股权 债务担保 资产抵押 出售超过资产30% 那拨人重大损害依法赔偿 收购 对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

财务总监变动不属内幕信息

操纵市场行为:合谋 集中优势资金 信息优势 联合或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 事先约定 时间价格 方式 进行交易 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交易 其他手段操控 依法承担赔偿

虚假陈述行为 招股书 等公告虚假陈述  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其他文件虚假陈述 证券交易所协会等作出陈述 提交各种文件报告说明虚假 交易及相关活动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行为:违背客户委托买卖 为规定时间 提供交易书面确认稳健 挪用账户资金 擅自买卖证券 佳节客户名义买卖 为谋取用劲收入 诱使买卖 利用媒介 舞蹈 违背客户损害利益 承担赔偿

法人利用非法人  法人出借自己或其他人的证券账户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 怒用公款买卖证券

收购 实际控制权 50%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 实际支配半数董事会半数成员选任(50%);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0%以上 持有者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得收购:收购人有较大债务 未清偿持续;3年重大违法或涉嫌 ;3年证券市场失信;收购人自然人 存在不得担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 

收购人义务:公告义务15日 禁售义务 锁定义务12个月  增持不的超过每年2%,锁定期之日起6个月 不得滥用权力 重视勤勉 公平对待

上市公司收购可采用现金 依法可以转让证券以

收购可以现金 依法可以转让证券以现金和证券相结合方式进行。

增加5%应当进行报告公告 2日内 不得再进行买卖

5%-20  20%-30%权益变动书 超30%要进行要约 所有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 对持有部分股票的 部分要约

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并不得超过60日 

承诺期限 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股要约

竞争要约除外 15日内不得变更 董事不得辞职 超过30% 要约收购 采购协议收购资金存放于指定银行   不在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 12个月不得转让 解散公司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15日内将收购报告证监管理机构 交易所 并公告

保险 为了经济赔偿 可保危险存在  损失补偿能力越强 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保险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告知 (应知重要事项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人有告知义务;保证 履行某种特定义务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真实性  取消保证义务 不负责赔偿责任

齐全和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 告知义务或保证 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自己权利 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放弃权利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 必须具有经济性 利益必须有确定性

补偿原则 遭受约定保险危险  补偿等于损失

近因原则 

保险实行专营原则 其他单位个人不得经营

设立条件持续盈利信誉好 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 资产不低于2亿 复核保险法和公司法规的章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 实缴资本 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监事和高管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复核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其他条件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涉及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被依法撤销外 不得解散

依法宣布破产的 持有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给其他经营由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代理人不得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 而不是个人

保监会 监督 偿付能力 险种 强制保险 新开发人寿保险 条款和费率 整顿监管 接管监管 对股东监管

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相互负有义务 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射倖合同 机会偶然性 

诺成合同  同意承保 事宜达成一致

格式合同 相关规定拟定和提供 

如增加免除应承担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 排除投保人或者收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

如对合同有争议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揭示 如有两种以上揭示的 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大的诚信合同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个是约定赔偿价值为计算标准 另一个是以实际发生损失时 至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而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 按比例承担赔偿 高线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我国超额无效 应退回保费

投保人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签合同 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寿命身体健康  一般和特定 计算保险责任期时间 运输期  0-24

双方协商确定的 可一次交纳也可以分期

合同必须确定保险金计算支付办法

保险单不是合同本身 可以作为优价证券效用 书面凭证 履约依据 超催告之日30日Wie支付当期 超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

如危险显著 增加 有权提高保险费 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赔偿

及时通知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已确定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接受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如未按要求做

积极施救义务 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损失

30日回复 达成协议 10日内 履行赔偿

不能确定 60日内 先预付 最终支付差额、

人身 5年内发现可索赔 其他2年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0日内退还  扣除承保日 费用

效力中止两年未达成协议恢复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 代位求偿  因果关系 不的放弃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必须在支付保险金后 除故意外,保险人不得对家人 行使代为求偿权利

故意找事 2年投保的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 自杀把约定给保险金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出票人依法签发 见票时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 制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超过票据全力实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二丧失票据权力的 仍享有民事权力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肴

甲乙结束合同 不影响丙的票据权力

可代理必须注明代理 前账 委托

没有代理权 由签章人陈丹票据责任

越权承担责任 超出权限部分

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取得 必须对价 相等代价 承担前手权力瑕疵 不得优于前手

税收继承 赠与无偿取得 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盗窃欺诈胁迫恶意取得票据 不得享有票据权力

可保全 或执行措施

记载不得转让 贴现或质押的票据 恶意取得

补救 挂失止付 公告催告 普通诉讼

对前手追索 

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 银行为付款人  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 无条件支付制定日期 付款方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之外的企业 银行之外付款人承兑的 6个月最长时间 商票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即期汇票(未记载到期日 相同日出票) 远期汇票  记名汇票 无记名汇票 但汇票和原票

无条件委托标有汇票 确定金额(收货后付款 责汇票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效力

背书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背书签章 日期记载 背书人名称记载 可自己填  禁止转让的 不能再背书转让

可附黏贴单 年接触签章 不的附有条件背书 不得分成两部分金额 必须连续

为担保 未设质 视为有效 对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拒绝承兑 被拒付款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人出票日到汇票到期日止 提示 否则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定期付款的汇票 提前1个月提示 (见票日不确定 无法确定付款日期)

保证人 确保义务履行 促进票据流通 以为票据人不得担保  国家担保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

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 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享有汇票全力 承担保证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无效的除外 连带责任 可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足额付款 两人以上保证人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保证责任后可追索 对前手追索权 可多人 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被追索后 可享受同样追索权 向前手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我国规定的本票是银行本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 无需承兑

本票可以转账 注明现金的可支取现金

定额本票 1千 5千 1万 5万

可背书保证 付款追索 使用汇票规定

本票必须经人民银行 分支办理 见票付款票据 出票日起 不超过2个月 超期的提供身份证项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是委托金融机构 见票无条件付款 出票人付款人 和收款人与汇票相同 与本票不同  银行作为付款人 见票即付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也叫划线支票 支票注明转账 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

开户 存钱 预留足够支付款项 印签预留

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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