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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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形式仲裁权原则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等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平等主义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可以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使用《劳动仲裁法》;农业计提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协议

❤1.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效力

当事人代称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无效除外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同当事人选不同机构,以人民法院为主

3.协议无效的情形

查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胁迫签订,协议对事项或者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先补充,不补充无效

4.起诉未声明由仲裁协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协议,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

有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组成的,设首席

3.仲裁员回避

①必须回避(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本身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有不法行为(私自会见,收礼)

②申请时间 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再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③仲裁员=主任决定

主任=集体决定

4.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意外;一般不公开进行;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无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决

5.和解

1.申请仲裁后(提交申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申请后撤回 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调解

①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裁决书-法律效力;③调解书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裁决

①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多数意见,按首席

②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③裁决执行一方不履行,受理申请法院执行

④撤销

收到6个月内,有证据表明应撤销的,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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