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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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18个税种  一税一法   

代扣代缴(流出方)、代收代缴(流入方),看资金流向、

起征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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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低-无效,不等于废止;法律大于法规(条例)大于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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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税种

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属于制定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力义务是不对等的

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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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原则;(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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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特点:立法过程是制定法;法律性质是义务性             法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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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国家机关是指能制定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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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个税种

税1——9个税种

税2——9个税种

五大类业务: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税法: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特点:1、税法属于制定法,非习惯法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你应该这么做。权利义务不对等

                    3、税法属于综合法,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

税法的原则:

1、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要素法定,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公平主义:

3)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有重新估税权

2、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法>条例>办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既往不咎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争讼发生时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空间效力:

人的效力:属人、属地相结合

2、税法的解释:专属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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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三个主义+一个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重新估税权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

××法-----法律

××条例--法规

××办法--规章

2、法律不溯及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我国采用属地、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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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重新估税权)

**法就是法律,**条例就是法规,**办法就是规章

纳税义务人:谁收款,谁缴税,(一般情况下)

烟叶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纳税任是承受方即支付价款方。

个人:个体工商户(日常活动以营业为目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自然人)

判定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资金流向,资金流出方是代收代缴,资金流入方是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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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星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制定法不是习惯法;义务性法规,授权性法规

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综合法不是单一法,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

基本原则:四项,三个主义+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重新估税权,

适用原则:六项,

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某法,某条例,某办法

既往不咎

法律事实,应税行为

税基式:起征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免征额:个税5000元,超过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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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制定法(不是习惯法),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综合性法规(实体,程序—税收征管法,争讼)(不是单一性法规) 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法律义务平等,权利义务不平等(义务大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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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税法结构:宪 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税法基本原则:(三主义一实质)

税收法律主义(要素法定、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重新估税权)

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办法

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属人相结合原则

@税法的特点: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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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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