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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理业务:持发票联依据-不合理
建议三方使用其他联次保理
只有丢失发票,核对电子发票,通过其他联次替代抵扣。
不可做为抵扣
政策规定:《增值锐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明确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锐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同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该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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