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要求,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专项规划
各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要求,根据城市(乡)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衔接。设市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在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底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按照编制指引的内容深度要求,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并分析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时序。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期限要近远期相结合,并与城市(乡)总体规划相一致。
二、抓好项目开工建设
各市要在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石家庄市18.23公里、沧州市15.55公里、保定市14.32公里、邢台市11公里、秦皇岛市9.86公里、邯郸市8.69公里、唐山市7.08公里、承德市滦平县1公里的建设任务已列入2016年全国综合管廊开工建设计划,相关市(县)必须按照上述规模和上报的开工时间,抓紧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此项工作已列为国务院安排的重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将重点督查,有关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完成任务。2016年没有开工建设任务的城市也要积极谋划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各城市综合管廊开工建设情况要定期向省厅汇报,年底前我厅将对各市开工项目进行巡查验收。
三、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百年工程进行综合管廊结构设计、耐久性设计和抗震设计。要根据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科学选择工程材料,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要同步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各市综合管廊牵头责任部门要加强在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检查,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管廊运营管理
在抓紧建设的同时,各地要及时组建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确保如期投入运行。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制定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应急预案,加强综合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的日常监控和定期维护,严格控制入廊人员,及时应对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保证综合管廊运营安全。入廊管线单位要加强入廊管线和设施的巡查维护,重点加强对入廊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管线的巡查,及时排查泄露隐患和危险源。建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可操作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加强建设信息报送
各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建城〔2016〕69号)要求,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实行周报制度。没有规划、建设进展信息的要实行零报告,周工作无明显进展的也要报送。设区市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县(市)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工作。报送平台的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将作为各城市申请国家试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基本条件,并作为省政府文件落实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