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同年12月,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基本确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33个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与2014年相比,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也由18项增加到28项。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月~2017年2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向联合惩戒单位推送“黑名单”3506件,这些“黑名单”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需接受高频次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并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严格管理和限制。

案例1. 合同造假偷逃税,出行消费皆受限

    在得知企业和自己的信息已经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的消息后,福建省闽侯县L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刘心里终于踏实了。老刘对来企业做涉税辅导的税务人员说:“上‘黑名单’,受惩戒这件事,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因为一时贪念,不仅企业受损失,个人和企业名声扫地,而且企业的经营和我的出行、消费都因此而受限,涉税违法的事真是不能做,处处受阻,遭人白眼的感觉太难受了。”

    老刘的这番感慨源自其一次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老刘将企业的厂房出租给无锡一家信息技术企业。老刘认为,企业想要多赚钱,就得尽量少缴税款,即便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大不了把少缴的税款补齐就行了,没啥大事,于是老刘开始找人帮他在出租厂房业务上进行“税收筹划”。

    但是没过多久,接到举报信息的闽侯县地税局检查人员,就对老刘的企业实施了税收检查。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外部协查,最终识破了老刘经营的L公司在申报纳税时的“猫腻”:L公司与承租方签署的是《租赁合同》,实际业务也为厂房租赁,但是在申领、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时,却没有如实办理。为了隐瞒厂房租赁收入,L公司伪造了一份《仓储服务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并以提供仓储服务的名义申领、开具发票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确认L公司的违法事实后,闽侯县地税局依法认定该企业违法性质为偷税,并依法作出追征税款143.1万多元(其中偷税税款118.7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9.6万多元,并处罚款59.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老刘听人说起过,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偷税违法后,当事人及时补缴税款、滞 纳金和罚款,就不会负刑事责任,于是赶紧缴清了税款,并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了。 

    但老刘没想到,2015年9月,他准备乘飞机去上海谈生意时,航空公司竟然告诉他因为涉税违法,他不能乘坐头等舱。随后,在上海消费时,由于信用有污点,付款时刷信用卡也被限制交易。返程时,老刘想坐高铁一等座,也因为曾有涉税违法行为而吃了“闭门羹”。 

    后来,老刘才了解到,他所在企业的偷税案,由于达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公布标准,老刘本人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已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在税务机关外部网站上对外进行了公布。同时,税务机关还将相关“黑名单”信息推送给了工商、金融、铁路运输、航空等多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老刘在出行、消费等活动时感受到的种种不便,均来自于联合惩戒措施。

    “黑名单”曝光名声扫地,受到联合惩戒处处受限,老刘尝到了自己涉税违法带来的苦果。痛定思痛,老刘随后加强了企业核算管理,按时足额申报纳税,并时常在办理涉税业务时询问税务人员何时企业才能移出“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后,当税务人员告诉老刘,经过上级审定,老刘的企业及个人信息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后,老刘这才松了一口气。(吴仁枢)

案例2. 为偷税隐瞒收入,为补税变卖房产

    在互联网上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不申报收入,向加盟商收取货款不从对公账户入账,隐瞒销售收入4000多万元。最近,厦门市国税局经过核查确认,厦门市Y服装公司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逃税款720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并处罚款360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按照规定,Y服装公司信息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外曝光,企业信息也被传送到联合惩戒成员单位。 

    在20多个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的压力下,为避免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经营窘境,Y服装公司出售一套房产缴纳了720万元欠税,并继续筹措资金,希望通过缴清滞纳金和罚款从而尽快从“黑榜”中除名。

    厦门Y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服装鞋帽和服装饰品等。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该公司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偷税的举报信息后,对该企业的经营方式和产销链条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掌握了该企业加盟店、经销商、网店等各种销售渠道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的运营模式,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实施了突击检查,取得了该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电子经营信息。

    随后,检查人员在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配合下,从第三方调取了该企业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以及用于结算收入的银行账户资金流传清单。结合企业办公电脑中提取的经营数据,检查人员对企业商品发货单、销售清单和账簿资料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筛查,最终确认,该企业与300多家个体加盟商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及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收入均未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经查,Y服装公司2012年~2014年,共隐瞒销售收入4000余万元。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720万元,并处罚款360万元的处理决定。 

    但是,在规定的限期内,Y服装公司并未及时补缴税款。

    2016年8月,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要求企业在当月23日前,将所欠税款及罚款缴纳入库,并告知企业若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受到20多个部门联合惩戒,今后企业经营将面临“处处受阻”的局面。迫于压力,Y服装公司变卖了其位于厦门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所欠税款720万元及罚款40万元。但其仍有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92万元未缴清。  

    2017年1月27日,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该案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系统,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在外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也被直接降为D级。 

    该企业信息纳入“黑名单”对外公布后,为督促企业缴清滞纳金和罚款,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除按规程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该企业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推送给了金融机构、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局和工商局、海关等联合惩戒成员单位,以便各单位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同时,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加大监管和日常申报审核力度,并加强了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 

    在得知已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Y服装公司负责人向税务人员表示,将尽快筹借资金缴纳剩余滞纳金和罚款,并向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提交了分期还款计划承诺书。(李金选 李津岚)

案例3. 补缴拖欠的税款,弥补缺失的信用

    2012年11月,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H房地产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11年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非法取得15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096万元;在开发成本中虚列广告费合计7400万元;在开发成本中虚列房产营销费用,重复列支土建工程、配套设施成本共979万元。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5158.8万元(含代扣个人所得税1709.3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4日送达企业后,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缴纳税款。按照稽查规程,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分别于2015年7月和8月两次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书,但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及时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底将该企业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2016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税局、温州市地税局在外部网站向社会公布该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按照联合惩戒制度,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通报给了浙江省政府信用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信用办,随后“信用浙江平台”“温州信用网”等平台先后向全社会公布了该企业的涉税违法失信情况。

    在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时,温州市地税局加大了对企业的税法宣传等工作,税务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说明,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后,企业将列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对象,还将在政府工地供应、企业招投标等方面丧失资格,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企业了解情况后,改变了之前的消极抵触态度。企业负责人向税务人员表示,一定想办法筹措资金,尽早补缴税款。 

    随后,该企业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调配资金,补缴了2800万元税款,并向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提供纳税担保,提出分期缴纳税款申请。2016年6月12日,随着该企业最后一笔553万元税款入库,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库。为帮助企业修复信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经审批,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并通知了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免予惩戒,该企业成为浙江省首家撤出“黑名单”的企业。

    当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开展稽查回访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税收违法成本正大幅提高。企业要想发展,必须遵纪守法,讲诚信,绝不能在纳税方面动歪脑筋。(吴旋 李强 金鑫)

案例4. 宣讲惩戒制度,推动案件执行

    近期,张家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对F汽贸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企业存在维修(配件)保养收入未申报、出售试驾车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447.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企业全部表示认可,但却表示企业资金紧张,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勉强营运,很难执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按照规定,张家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将F汽贸公司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在张家口市国税局外部网站等平台进行曝光,并将企业信息传递给了联合惩戒成员部门。

    与此同时,张家口市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企业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大对“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宣传力度。稽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表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企业,税务机关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目前,税务机关、工商、财政等21个部门已联合制定了《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税务机关“黑名单”曝光的涉税违法企业将会受到18项联合惩戒,在招投标、贷款、产品检验等多方受限,企业人员出行也将受到限制。 

    经过稽查人员宣讲,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先行补缴税款241.2万多元。随后筹措资金,缴清了滞纳金85.7万多元和罚款120.4万多元。因企业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张家口市国税局经审核决定,将企业信息撤出“黑名单”,并通知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停止惩戒。

    张家口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和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前期,及时对涉税违法纳税人宣讲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可有效防止税务处理决定执行难的情况发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张轩)

案例5. 受惩戒方知后悔,记教训依法补税

    最近一段时间,湖北M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褚总很心烦,企业被银行降低授信额度,之前谈好的贷款申请方案被暂停,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在不久前的招标活动中,因为得知企业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长期合作的单位拒绝其参加今年的招投标活动。更让褚总郁闷的是,现在他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出行也不方便了。

    原来,褚总和他经营的企业遇到的种种不便,均源自于企业曾经的涉税违法行为。不久前,湖北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息,称褚总所在的企业存在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后发现,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匿收入339.20万元,检查人员依法对褚总经营的M公司作出补缴税款62.75万元、罚款31.38万元的处理决定。 

    褚总最初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当回事,也没有按期执行处理决定补缴税款。但随着税务机关将企业信息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褚总这才慌了神,急忙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褚总向检查人员小邹讲了近期公司经营和自己出行遇到的种种不便,询问小邹企业的信息何时才能撤出税收“黑名单”,经营不再受限。

    小邹告诉褚总,涉税违法后,如果积极补缴税款,改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为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根据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对偷税和欠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可以从税收违法公告栏中撤出。

    “你们公司已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我们会将尽快提请上级审批,将你们公司的信息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里撤出来,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联合惩戒。不过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的记录仍将作为税收信用档案保存在信息系统中,以后如果你们公司坚持依法诚信纳税,税收信用是可以得到修复的。”小邹说。 

    听小邹这样说,褚总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他对小邹说:“没想到一时糊涂,给企业经营和个人信用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今后我一定诚信纳税,守法经营,把损失的信用弥补回来。”(沈文勇)

案例6. 上“黑榜”颜面无光,受惩戒四处碰壁

    2015年7月,河北省涞源县国税局稽查局经过调查确认,涞源县B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虚增成本、少计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1417万元,同时,该企业因其他涉税问题少缴税款121万元。涞源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B混凝土有限公司后,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国税局、保定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同时,税务机关将该企业违法信息传递到金融、工商、公安等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自从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涞源县B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开始处处受阻。 

    2015年9月,该公司与容乌高速某项目部洽谈销售供应商砼业务,初期双方接洽顺利,但好景不长,由于对方发现B混凝土有限公司是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遂中止了与该企业的业务洽商。2016年3月,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该公司到涞源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由于企业欠缴税款也是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成员,结果贷款也泡了汤。 

    资金问题还没解决,企业会计又告诉企业负责人王某说,由于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已被税务机关降为最低的D级。此外,王某经营的另一家企业——涞源县某搅拌站也被税务机关按D级信用纳税人实施管理,领用增值税发票数量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标准办理,企业领用普通发票需交旧才能供新,而且限量供应,由于发票用量不足,不少购货单位纷纷找该企业催开发票。  

    会计告诉王某,不仅如此,税务机关还将对王某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力度,并对企业日常办税和报送的业务申请资料严加审核。生产经营中接二连三碰壁,该企业的负责人王某如梦初醒,王某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向税务机关缴清了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请求税务机关将企业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但税务人员告诉王某,按照规定,其企业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违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需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这让王某很郁闷。

    2016年6月1日,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开始实施。按照新办法规定,涞源县B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审核,保定市国税局将该企业信息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企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停止对其实施惩戒。

    当税务人员将这一消息告之王某后,王某长舒了一口气,他向税务人员表示,上“黑名单”处处碰壁的感觉太难受了,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依法纳税。(吴萌)

案例7. 企业名列“黑名单”,迫于压力缴欠税

    在得知企业由于涉税违法已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外公布,并将受到财政、工商、土地、出入境管理等20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后,2016年11月22日,武汉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带着企业会计,主动到税务机关缴清了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共计287.2万多元。 

    2013年8月,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息称,武汉A信息技术公司涉嫌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遂立案对该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外地税务机关协查和外调取证后,查实武汉A信息技术公司在2007年~2010年期间,通过“大头小尾”的方式套开手工发票,少计营业收入1416.6万多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153.9万多元、加收滞纳金98.1万多元、罚款35.4万多元,共计287.5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未按处理决定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检查人员多次催缴无果。为此,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从该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中划扣税款及逾期滞纳金39万余元。但该企业负责人仍以企业无资金为由拒绝缴纳剩余税款。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7月,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将武汉A信息技术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上报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武汉市地税局相继在外部网站的曝光台,对企业违法失信情况进行公布。

    随后,按照联合惩戒制度规定,湖北省地税局将该企业违法信息传递给湖北省信用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20多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通知该企业负责人,企业已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外曝光,企业信息已推送至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如不缴纳欠缴税款,企业将因为纳税失信行为,在今后经营发展中处处受阻。  

    认识到“黑名单”曝光和联合惩戒将影响企业未来发展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很快向税务人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处理决定,尽快缴清税款。此后,该企业变卖两处房产,积极筹措资金,于2016年11月22日将欠缴的287.2万多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缴清。(吴文)

案例8. 涉税违法受惩戒,处处受阻险倒闭

    “这对我和我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大教训。自从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后,做什么生意都不顺当,由于受到联合惩戒,企业在招投标、贷款方面处处受阻,差一点倒闭。今后,企业一定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尽快消除信用污点,这样企业才能够长久发展。”日前,浙江省湖州市HL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说。 

    湖州市HL针织染整公司是浙江省首例被税务机关曝光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 

    2014年,湖州市国税局对“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分析该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企业税负异常,疑点较大。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经营状况深入核查后确认,HL针织染整公司在2010年~2013年3年时间内,共偷逃税款923.1万多元。因企业违法性质恶劣,湖州市国税局稽查局除依法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外,对其处以461.5万元罚款。 

    因该案件偷税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税收违法“黑名单”曝光标准,浙江省国税局将该企业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在浙江省国税局外部网站、“信用浙江”网站,以及“浙江卫视”“浙江经视新闻”“浙江之声”等媒体上对企业违法信息进行了公开发布。 

    此外,浙江省国税局还将HL针织公司涉税违法信息传递至财政、公安、金融、商务和出入境管理等多个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税务机关将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财政、商务部门对该企业债券发行设限,取消政府性资金支持资格;人民银行将该企业“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金融征信系统,在贷款授信方面予以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门则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潘某等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后,鉴于HL针织公司已按时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符合信用救济规定条件,浙江省国税局将该企业税收违法信息从“黑名单”公示栏中移出,并及时通知了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停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

    “目前,浙江省共有8户‘黑名单’上榜企业,由于按时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应纳税款及相关滞纳金和罚款,符合信用救济规定条件,税务机关已相继将其信息移出‘黑名单’。纳税信用救济措施的实施,可促使违法失信企业积极补缴税款,同时给了违法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修补信用的机会,不仅有助于提升税法遵从度,而且可使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更加重视和珍惜纳税信用。”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任哲维)

案例9. 为小利虚开发票,入“黑榜”后悔莫及

    近日,一对年轻的夫妻匆匆走进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夫妻俩向税务人员表示,要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额缴清,并请求税务人员将企业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尽快撤出。

    原来,夫妻俩自主创业开了一家小厂,主要从事塑料件、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经营业务,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小厂只能勉强维持经营。2014年11月,因贪图价格便宜,夫妻俩从一家无证经营的商户处购买了原材料,为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夫妻俩以支付票面金额6%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票面销货单位信息为上海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3.3万多元。

    但纸包不住火,不久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小厂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了夫妻俩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该厂作出补缴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由于资金紧张,收到税务处理通知后,该厂迟迟未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于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该厂信息纳入“黑名单”对外进行了公示。 

    不久前,夫妻俩无意间在报上读到一则新闻,称税务机关已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上“黑榜”的企业不仅会被公开曝光,还将受到多个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在银行贷款、出境等多方面受限。得知这一信息后,夫妻俩再也坐不住了,立即想办法筹措款项,赶到税务机关,希望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人员能将企业信息从“黑名单”中撤出。 

    虽然夫妻俩缴清了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税务人员告诉他们,由于该厂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信用救济情形,因此,按照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必须在公布满2年后,才能从公告栏中撤出。 

    听了税务人员的话,夫妻俩十分懊悔,因为一时贪念,不但没给企业经营带来帮助,由于涉税违法,还使企业信用受到了损害,失去了很多发展机遇,实在是得不偿失。(宁旭)

案例10. 偷逃巨额税款,饱尝失信苦果

    2013年底,河南省焦作市地税局稽查局对焦作市W集团公司立案检查。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煤矿生产企业,是当地重点税源。税务机关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和产销情况实施全面核查。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内查外调,最终检查人员确认,W集团公司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违法事实,共计少缴税款1.73亿元。焦作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W集团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3.37亿元的处理决定。该案是焦作市地税机关有史以来查处案值最大的偷逃税款案件。  

    由于案值巨大,企业偷逃税款违法行为恶劣,税务机关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企业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通过外部网站和焦作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了曝光。同时,将该企业涉税违法信息推送给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不久,W集团公司就尝到了涉税违法失信的苦果。

    由于偷逃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将W集团公司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这是W集团建企以来史无前例的事。纳税信用降为D级后,不仅企业以前享受的各种办税便利服务和优待没有了,同时,税务机关还增加了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频次,将该集团公司列为重点税收监控对象。

    与此同时,多个政府部门的惩戒措施也接踵而至:由于市级财政部门将W集团公司违法信息提交有关处室进行了备案,当该公司向财政部门申请220万元科研返还奖励基金时,申请被驳回;金融部门也降低了对W集团的贷款信用评级,偌大的一个集团企业,即使愿意提供资产抵押,也没有银行受理其贷款申请;作为大型企业集团,以往焦作市开展行业企业评先评优活动,该企业总是“座上客”,但入了“黑名单”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坐了冷板凳。此外,W集团公司不少老客户和业务合作单位,通过信用平台和媒体得知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也纷纷对该公司的信誉度、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企业因此失去了不少订单和合作项目。

    “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让W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处处受限,企业负责人也因此认识到了企业涉税违法失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2016年6月,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当税务人员告之W集团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情况适用信用救济规定,经过审核,企业信息已移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后,该企业负责人喜出望外,连连向税务人员表示,今后企业一定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按时足额申报纳税,通过实际行动修复纳税信用。(焦利辉 李锐)

案例11. 违法失信举步维艰,信用救济重获生机

    2013年8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根市政府信访局转交的举报信息,对马鞍山市X建材公司立案检查。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该公司2012年4月~2013年5月期间,销售管桩取得1392.8万多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在完成税务稽查程序后,马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X建材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236.6万多元、企业所得税9.5万多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96.2万多元的处理决定。X建材公司在补缴了246.1万多元税款后,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未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X建材公司涉税违法数额已达到了“黑名单”曝光标准,马鞍山市国税局依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企业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通过外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按照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将该企业的税收违法信息传递给了财政、工商、商务、公安等联合惩戒合作单位,并在“信用安徽”网站以及“诚信马鞍山”网站的《红黑榜》栏目上进行了发布。 

    不久后,X建材公司在贷款、企业招投标等多个领域感受到了联合惩戒的威力:先是企业在建设银行的贷款额度被压缩了近1000万元,随后企业由马鞍山市政府提供担保的600万元“税源贷”项目在放款阶段被叫停。不仅如此,马鞍山市文体中心等一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也取消了X建材公司的参与资格……接踵而来的坏消息让马鞍山市X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的情绪沮丧到了极点。资金链断裂、合作方信任度降低、竞争对手借机打压,X公司的经营变得举步维艰。 

    面对企业因涉税失信惩戒造成的困难处境,曾某痛定思痛,决定用实际行动修补受损的纳税信用。曾某带着公司财务负责人来到了马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详细向他宣讲了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原因和程序,以及企业和相关人员在联合惩戒实施后,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和出行等方面受到的惩戒措施。  

    由于该企业尚有滞纳金和96.2万多元罚款未缴清,因此,马鞍山市国税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从严实施税收管理,除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外,还收缴和停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人员向曾某表示,企业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才有可能获得信用修复的机会。

    从税务机关回来后,曾某立即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何尽快筹措资金缴纳欠税。一周后,曾某再次来到马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向税务人员递交了《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和《缴纳税款承诺书》。在报告和承诺书中,曾某表示,尽管企业目前经营遇到困难,但一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处理决定,并向税务机关承诺,在约定时间内,企业如有资金到位就分批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2015年5月~12月,X建材公司分批缴纳了滞纳金40余万元,2016年3月29日,随着最后一笔70万元罚款缴纳入库,X建材公司最终全部缴清了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后,经过审核,马鞍山市国税局将X建材公司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并通知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对该企业停止联合惩戒。

    不久后,曾某的X建材公司得到了期盼已久的600万元银行贷款,这对于饱尝惩戒之苦资金缺乏的X建材公司,无异于久旱后的甘霖。

文章来源: 广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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