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8月17日《天扬微课 |营改增后老项目物资、设备管理》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有分包,给甲方开发票,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什么情况下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如何核算?
答: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差额交税,但是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无论是否有分包都应该给业主全额开票,只是在申报缴税的时候要扣除相应的分包款,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不需要使用防伪税控新系统差额开票功能进行开票。
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涉及分包具体核算的时候,根据最新的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文件内容,项目确认增值税收入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当收到有分包款发票时,相应分包款对应扣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样,借贷的差额就是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2】
简易征收的老项目,有大量的甲供材料,该怎么给业主开计量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模式下,如何开票要看合同如何对甲供材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中包含甲供材,这种情况下,甲方需要将甲供材开票给我建筑企业,我们建筑企业给业主开票时就包含甲供材的金额;第二种是合同总价中不包含甲供,也就是说销售额中不包含甲供,此时建筑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业主提供的材料款,甲供材部分肯定也不向业主开具发票。
【问题3】
老项目简易计税下分包款如果是个人能差额征税吗?
答:建筑企业老项目简易计税下差额征税的前置条件:(1)分包方可以提供相应的发票,(2)提供相应的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建筑项目的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论是哪类分包都应该取得相应的资质,对于个人取得相应的资质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享受差额纳税的前置条件无法满足,也就无法差额纳税。
【问题4】
一般计税项目预缴附加费时按施工所在地税率预缴,月底汇总到法人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并按法人机构的附加费税率计提附加费,法人机构附加费税率一般较高。对此,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必须按法人机构的税率计提附加费吗?这无形之中又增加了税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机构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需要提醒的是: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问题5】
一家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资质,5.1后合同签订是包清工,可以选用简易计税吗?税率是百分之三吗?也就是劳务公司税率适用11%还是6%?
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根据政策规定,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11%,但是如果是清包工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所问的是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用3%的征收率,但不是税率。
对于6%的税率,建筑服务没有此档税率。可能这位学员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公司的税率弄混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适用6%的税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和劳务分包公司是有很大区别的,需要大家分清楚。
【问题6】
我们是劳务公司,总包代发工资会不会违背营改增政策中的三流合一?
答:这种情况和增值税所说的三流一致没什么关系,增值税中通常所说的三流一致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一项业务中购销双方要注意票流,物流,资金流的一致。
【问题7】
请问季度末需要预点材料或预结算劳务费用时(发票未到),怎么账务处理?此时需要考虑增值税吗?还是全额先进成本?
答:根据财办会[2016]27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目前新的文件对于此项规定和以前对增值税不暂估有大的差异,请大家关注!
【问题8】
一个公司既有简易计税项目,也有一般计税项目,公司发生的管理费进项税额可否全额抵扣?如果不能全部抵扣应该按什么比例分摊比较合理?
答:(1)如果管理费对于相应的进项税可以划分清楚就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则对应的费用可以全部抵扣,(2)如果对于相应的进项税无法划分清楚时,即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实际操作中,企业遇到第二种情况时,共同的管理费用进项税额在月度申报时可以进行留抵,到年底进行整体计算。
【问题9】
请问老师,问一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的期末余额一直在借方挂帐吗?什么时候转出?
答: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不仅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其他的三级科目在一个年度内都是在一个方向挂账累积,
对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经过期末会计处理后,除进项税额留抵产生借方余额外,无贷方余额。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三级明细科目仍有余额,随着发生额不断累积。为不至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三级科目明细发生额越累越大,明细科目余额失去意义,因此可以考虑结平各明细科目。
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阶段性(可以在年度末,也可以在一个项目结束)地对各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反向结转。
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经过期末会计处理后,有进项税额留抵,借方余额情况,结转如下:
科目
借方余额
贷方余额
结账分录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
进项税额(三级科目)
800
已交税金(三级科目)
500
销项税额(三级科目)
1200
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科目)
【问题10】
630后到底哪些发票不能用了,国税通用定额发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国税代开发票还可以么?地税的这几种类型都用不了么,相关发票截止日期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第(七)项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截止使用日期主要说的是地税印制的相关发票,如果是机打有日期的地税发票,可以关注开具日期,如果是630后开具的的则不可以使用,如果是地税定额发票,因为没有开具日期,则企业应在630前进行账务处理划分,超过630报账的则属于过期作废发票,企业所得税前也是不能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