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任务: 项目部存在甲供材料部分,这部分材料由业主签订合同,购买方为业主,发票的取得方也是业主,这就导致该部分材料项目上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如果业主只同意采购合同由我方签订,发票由供应商提供给我方,但资金由业主支付,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三流一致”的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该种方式在税务稽查中是否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不能抵扣?增值税“三流一致”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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