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内外帐进行虚假申报,法人、股东、财务三人被判刑
企业负责人为了达到公司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授意财务负责人通过建立内外账的方式少申报缴纳税款,最终被人民检察院指控逃税罪,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1400多万的税款及700多万的罚金,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三水市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被告人苏永立占有65%的股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邓树锦担任财务主管。2006年,被告人苏国涛通过受让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原股东苏永余35%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职务。被告人苏永立和被告人苏国涛是父子关系,两人共同经营管理永辉染整有限公司。
被告人苏永立和被告人苏国涛,为了达到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授意被告人邓树锦少申报纳税。被告人邓树锦接受指令后,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设置两套账目,一套账是反映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全部真实经营情况的账簿(以下简称“内账”),另一套账是根据“内账”中部分真实收支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用于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下简称“外账”),“内账”中隐藏大量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凭证。另外,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内账”上将销售原材料、包装物和出售旧设备,直接冲减“原材料”、“固定资产”和“短期借款”等科目,造成少记相关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现已查明,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逃税数额共计人民币14,823,884.75元,其中2009年逃税数额人民币3,618,179.01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406,107.38元,逃税比例89.91%;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4,104,520.99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583,763.02元,逃税比例87.55%;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4,120,467.66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625,894.59元,逃税比例86.81%;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80,717.09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778,252.10元,逃税比例79.30%。
2016年1月11日,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三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和三国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文书于次日送达至被告人苏永立签收,责令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将少缴的税款人民币14,823,884.75元和滞纳金缴清,同时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即人民币7411942.38元。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1日,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或被税收强制执行,分六次共计交纳人民币469160.47元到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52076.65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17083.82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数据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作为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树锦作为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永立、邓树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年龄和身体健康实际情况等,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苏永立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等情节及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苏永立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苏国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邓树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明税观察
近年来,通过公开的案例分析,发现有部分企业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已使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帐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账,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进行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源的大量流失。针对这一现象,主管机关加大了对企业的检查稽查力度,查实企业存在逃税行为的,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两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 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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