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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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转入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40%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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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转出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非正常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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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

1.期限条件(逾期:由国家税务局确认同意才能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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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

2.特许经营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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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

1.有形动产(17%) 2.不动产(11%)

2.销售5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简易征收

3.融资租赁5月1日之前(5%)之后(17%)

6.经营租赁:

7.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 第二年抵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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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利息不能抵扣,

2.咨询服务费可以抵扣

3.整体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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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月末与季末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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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内认证 

2.计算型的进项税抵扣:农产品收购(13%),农产品销售发票(3%)

3.高速公路(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5%)

4.运费税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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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重组: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重组等,

2.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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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固定资产:按3%减按2%(不能开专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2.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1%,特定情况5%,(如果在外地要预缴按5%在地税机关预缴,后在机关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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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其他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

1.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17% 3%

2.4月30日,不能抵扣 按5&的征收率

3.5月1日按一般计税法计税

4.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2016年7月6日不需要开外经证。

5.一次性租金的问题:2016年8月18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月租金小于3万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6.销售箱梁及混凝土,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凡直接用在本单位和本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7.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3%,

8.跨法人的调拨属于销售材料。

9.销售废旧物资,(会计上是冲减成本)

10.转供水电

11.研发服务,

12.资金使用费按6%交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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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认可 2.金额能够计量(变更,索赔,奖励)

2.合同预计总收入,要价税分离

3.简易计税,只有在分包的情况下,劳务队也要价税分离

4.案列:合同金额11100万元,合同价款10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8000万,合同进度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到预付的工程款1110万元,6月30日累计发生工程成本1600万元,已认证的进项税额100万,业主对项目验工计价1998万(含税),扣除预付款222万,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776万。请确认2季度主营业务收入,2016年6月应交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借:其他应收账款-待结算销项税额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

(2)借:应收账款     1776

         预收账款     222

      贷:工程结算   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6

       其他应收款-待结算销项税额  22

(3)借:银行存款  1776

      贷;应收账款  1776

(4)确认收入=1600/8000*10000=2000

     确认毛利=2000-1600=400

(5)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 

          合同毛利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7)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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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月内不得变更

2.混合销售行为:一个项目包含货物和老外

  兼营销售行为:二个分别的单体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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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销售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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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业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指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跟人

(一)1.承包、承租人,2.扣缴义务人,3.一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500万)

(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程序

1.年销售额大于500万,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外,一经成为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如果超期税务局在10工作日通知

4.纳税辅导期6个月,试点阶段。

二、征税范围: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一)建筑行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三、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11%,预缴2%

(二)简易计税,计税3%,预缴3%

四、税收优惠

(一)简易计税: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行业老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1.签订跨境工程合同,2.地点在境外,3.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三)1.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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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依照3%减按2%征收。

销售取得、自建的不动产: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5%

出租不动产:5%

个人销售取得、自建的不动产:5%

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减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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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流动性 2、单件性 3、周期长

模式: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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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校外合作导师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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