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种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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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定额

工矿区、建制镇等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实际使用人

共有分别纳税

分级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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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定额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税额: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先申报交税,核发后再调整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为准,尚未核发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新征耕地满一年开始缴纳

减免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3)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5)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

6)自行开山填海 自使用起5-10年

注意: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自建房房屋交付次月

2)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

3)出租、出借、自交付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

5)新征耕地,自征用1年后开始

    征非耕地,自次月起

地点:土地所在地

申报)征用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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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定额征收,以年为单位,按期缴纳

对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下调限额不得低于最低税额的30%

上调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注:纳税人新征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交税

免征: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说白了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3.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生产用地

4.自行开山填海和改造的废弃土地5-10年免税

5.盐滩、盐矿

6公共租赁住房、油气、钻井

7.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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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发达地区报财政部门批可适当提高,新征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缴纳,新征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缴纳;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征;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生产用地免征;自行开山填海用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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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适用税额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有实际使用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拥有各方分别纳税

分级幅度税额,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降低不超过规定额的30%上调需财政部门批准

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证书后再做调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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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缴纳;分级幅度税额;

新征土地,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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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税收经济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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