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及分包商,其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高价格:
1、模拟期间,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营改增”后价格谈判的标准
(1)提供货物、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13.21%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及工程分包 7.95%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 3.13%
如果判定为可取得抵扣凭证:
物资台账增加“进项税额”“不含税金额”。
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存在打印不清楚、错行、纳税人识别号填列错误等情况,在“营改增”后这部分发票将会无法进行认证抵扣, 需要退回发票由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的商品、劳务不作进项税额分离。
* 差旅费及通讯费发票不得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