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不作为股权投资或规定专门用途的,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2.计入资产成本的税金
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4.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5.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6.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元初始投资部分:投资收回——不征税
相当于减少部分:股息——居民企业免税
7.资产损失:向税务局申报,未申报不得扣除
8.企业委托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
9.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环保和节能/饮水工程:三免三减半
10.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11.创投企业:未上市+满两年+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制造业新购进: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一次性
13.所有行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不超过100万,一次性